案例
劉某是一企業(yè)員工,2015年7月8日在休假駕駛自家車外出時,看到街上一輛公交車突然發(fā)生自燃。
見火勢兇猛,劉某急忙從自家車后備箱中拿出滅火器,協(xié)助公交車司機和過往群眾一起參加撲救。
由于火勢較大,公交車全部燒毀,但所幸乘客全部逃生。在救火過程中,劉某的腿部、手臂被嚴重燒傷,經醫(yī)院治療康復花去醫(yī)療費用30多萬元,他被社保局認定為工傷,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傷殘。
劉某所在單位不服該認定,向政府提起復議,后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單位認為,事發(fā)時,劉某正在休假,不是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受的傷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社保局認為,本案中,劉某雖然是在休假期間受傷的,但其幫助撲救公交車起火,屬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。因此,劉某應該認定為工傷。
法院認為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結論和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駁回了單位的訴訟請求。
解析
本案爭議的焦點是,職工是在休假期間受的傷,而非工作時間。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5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,“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,視同工傷。”并且,其工傷認定不受工作時間和地點限制。
條款索引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
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同工傷:
。ㄒ唬┰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;
(二)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;
(三)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(zhàn)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(fā)的。
職工有前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;職工有前款第(三)項情形的,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。
說案丨休假期間因見義勇為受傷,算工傷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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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7-09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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